资产管理处

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发〔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4-05-21 点击次数:408 发布人:胡春林

校发〔202311

 

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22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塔里木大学        

             2023330

附件

 

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兵团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兵机管发201815号),《关于调整一师阿拉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15346号)《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师市办发202030号)、《师市机关绿地阳光小区公租房使用管理办法》(师市办发〔202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可供教职工租住的房屋(含地下室)。

第三条  公有住房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只租不售、限定租期、有偿使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租住对象及标准

条  租住对象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

支教专家、援疆干部和柔性引进人才;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

条  根据学校公有住房房源情况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的实际需求,结合职称、职务、工作年限、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情况配置公有住房,相关配置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不高于145㎡

(二)县处级干部或副高级职称人员:不高于115㎡

(三)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人员及以下不高于100㎡未婚、单身教师原则上安排单身公寓)。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公布公有住房房源信息,申请人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处。每年申请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将符合租住条件人员的审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资产管理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入住通知书,并抄送人事处。

    第八条  申请人持入住通知书到资产管理处土地和房屋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缴纳财产保证金、租金等,签订《塔里木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第四章 租期及费用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原则上不续租,如续租,按学校周边房屋出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第十条  租金、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参照第一师阿拉尔市现行标准执行,如师市标准有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内已配备的基本生活设施,居住人不承担使用折旧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缴纳:租住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网络费、电视收视费等由承租人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每套住房需交纳2000元财产保证金。

第十  公有住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承租费按协议由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或自行缴纳。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条  塔里木大学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

  学校定期对公有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入户检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承租人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学校在检查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承租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公示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人因公出国、挂职、访惠聚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离校期间租金。公有住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2个月以上的,由学校收回住房统一调配安置。

第十八条  承租人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至少1个月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当于租期届满1个月内腾退公有住房。

第十九条  逾期不退回公有住房的,学校按月租金(市场价)的3倍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违约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一个月内收回公有住房,取消其承租公有住房资格,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公有住房;

(二)改变住房用途;

(三)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设施;

(四)拖欠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6个月以上;

(五)违反租赁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公有住房的腾退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有住房:

(一)调离学校;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承租了阿拉尔保障性住房;

(三)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

(四)租赁协议期满,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五)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等原因不再符合租住条件;

(六)违反本办法被终止房屋租住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腾退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租赁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资产管理处发函至承租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承租人做好腾退准备。

(二)承租人在腾退住房时,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缴清租住期间个人所应承担的所有费用。

(三)租房未到期而自愿腾退公有住房的人员,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至资产管理处确认发函之日止计算租金。

(四)在确定退房日期后,承租人需在1个月内腾空个人物品,将公有住房钥匙(学校办理的水、电、燃气卡等)交回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土地和房屋管理科工作人员和承租人共同对公用住房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并签字,对于丢失和人为损坏的设施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在退房所有事项办结后,承租人本人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验收单到财务处退还财产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承租人不能按规定时间腾退公有住房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担保方应协助配合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的情况,担保方应当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担保单位不协助配合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学校将暂停担保单位人员的公有住房租赁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交过集资购房款的教职工住房,以往学校通过引进人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居住的住房,暂不收取租金,租住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网络费、电视收视费、物业费和停车费等由居住人个人支付;支教专家、援疆干部和柔性引进人才由学校统一安排住房,免交租金,其它费用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有住房租赁优先考虑每年新引进教师临时住房安置,按照学校当年招聘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对公有住房租赁、使用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塔里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330日印发